红旗连锁(00269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 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 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 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