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5]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时相关股东回避,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4][5] - 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对外担保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与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5][6] - 出席董事会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6] 担保申请与限制 -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担保,确需担保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包括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等资信状况资料[8] - 对于资金投向不符法规政策、近三年财务文件有虚假记载等情形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0] 担保合同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15] - 对外担保合同至少应包含主债务种类、金额等条款[15][16] - 反担保方式可为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19] - 担保申请人反担保措施须与担保数额对应[30] - 签订反担保合同应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31] 担保展期与披露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并签合同[17] - 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19] - 披露担保事项应包括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36] - 已披露担保事项出现特定情形需及时披露[37] 违规责任 - 公司董事等违规担保需承担责任[21]
中持股份(60390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