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3]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9] 独立董事产生及补选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6] - 因特定情形离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六十日内补选[9]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六十日内补选[10] 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力 -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监督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11]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等三项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2]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未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13] - 关联交易等事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审计委员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15][16]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7]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18]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9] 专门委员会职责 - 提名委员会就提名任免董事等提建议,未采纳需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16]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董事等薪酬等提建议,未采纳需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17] 公司保障与支持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4] - 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资料[23] - 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3] - 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半数以上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26] - 会议召集人会前3天通知全部独立董事,经一致同意可豁免[26]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年报披露[24] - 履职费用由公司承担[27]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4] 责任与制度生效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9]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富临精工(30043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