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30043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富临精工富临精工(SZ:300432)2025-12-15 18:47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使用需董事会等同意[1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募集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时间不得超六个月[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3]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2] 资金检查与审核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2]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其他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或用途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0] - 公司为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8] - 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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