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审批 - 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或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6] - 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或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批准[6] - 未达董事会最低审批权限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实施[6] - 可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比例适用审批规定,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7]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7] 委托理财实施 - 公司财务部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等工作[8] -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审批后,由总经理组织财务部实施并向董事会报告[12] - 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审批后,由其总经理组织财务部实施并向总公司报告[13] 委托理财管理与监督 - 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对委托理财事项实施情况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0] -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开设管理理财账户及资金管理,禁止违规操作[13] - 财务部不得从事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14]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审计与监督,可采用不同审计策略和程序[14] - 财务部执行委托理财前需告知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合审计[21] - 独立董事有权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任外部审计机构专项审计[22] 委托理财风险处理 - 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或风险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停止相关活动[15] - 董事会应关注委托理财进展和效益,异常情况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16] - 相关责任人违规致公司损失将受处分并赔偿[16] 委托理财信息披露 - 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按规定披露[18] - 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委托理财信息披露[18] - 委托理财出现特定情形需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18]
三诺生物(300298)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