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30058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贝斯特贝斯特(SZ:300580)2025-12-15 18:47

人员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身份信息[6] 股票买卖规则 - 董事、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需在买卖前2个交易日内提交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在交易起始日期前1天给出建议[9] - 董事、高管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2] - 董事、高管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2] 股份变动报告 - 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11]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1]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1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13] -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13] - 董事和高管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18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0] - 董事和高管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12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0] 减持计划披露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3] 法院处置股份披露 - 董事和高管收到法院通过深交所处置股份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15][17] 离婚分配股份减持 - 董事和高管因离婚分配股份后减持,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各自持有总数的25%[17] 权益股份增持 - 拥有权益股份达或超已发行股份30%但未达50%,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已发行的2%[21] - 拥有权益股份达或超已发行股份50%,继续增持不影响上市地位[21] 增持计划实施 - 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高管披露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日起不超六个月[21] - 披露增持计划后,实施期限过半时应披露增持进展公告[22] 增持结果公告 - 属于特定情形一,增持股份比例达已发行股份2%等情况时,完成后三日内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23] - 属于特定情形二,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集中竞价每累计增持2%应披露进展公告[23] 其他规定 - 增持结果公告应包含增持主体、时间、具体情况等内容[24] - 定期报告发布时增持计划未完成,应披露实施情况[25] -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股份[25] - 董事、高管违反制度,公司可追究责任[27]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董事会收回收益并披露[28] - 违规买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说明情况,重大影响需公开致歉[28][40] - 制度与后续法规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30]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通过后生效[30] - 买卖本公司证券需提交问询函、申报表[33][39] - 问询函拟交易日期符合规定可交易,有禁止情形董事会另行通知[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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