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等[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项目论证与实施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1]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3] 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非保本、不质押[13]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0] - 节余募集资金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股东会审议[21]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6] 审议与披露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达标准,股东会审议[1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保荐或独董同意[16]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审议后公告[17] - 投资项目实际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计划并披露[27]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27] - 鉴证结论不佳,董事会分析整改并披露[28]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鉴证,公司配合付费[28] 保荐与顾问职责 - 保荐或独董至少半年现场核查[28] - 会计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结论[28] - 鉴证结论不佳,分析原因提核查意见[29] - 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报深交所[29] 违规处理 - 相关责任人违规,视情节处分,严重上报监管[31] 子公司适用 - 募集资金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使用,适用本制度[33]
贝斯特(30058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