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30058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3][5] 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担保、资助除外),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担保、资助除外),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1] 特殊交易计算标准 - 对外投资设立组织以协议约定全部出资额适用规定[12] - 股权交易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收为计算标准[12] - 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权利致范围变化,以子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为计算标准[13] - 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权利未致范围变化,按权益变动指标与实际金额较高者计算[13] -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委托理财,以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规定[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人相关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13] 交易审议相关 - 人数不足三人时,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15] 监督披露职责 - 审计委员会监督关联交易审议并在年报发表意见[15] - 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关联交易并提交文件[16] 交易协议与定价 - 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明确政策,主要条款变化需重新审批[19]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参照政府定价等原则[19]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并修订[21] - “以下”“低于”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21]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及解释[21]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