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原则与适用范围 - 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报送上交所[3]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等人员和机构,含持股5%以上股东[5] 公开披露信息文件 - 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8] 定期报告 - 含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规定不同报告披露时间[11] - 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0] 临时报告 -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等[14] 业绩预告与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预告[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应披露财务数据[15] 重大事件 - 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16] - 应在特定时点及时披露[17] 股东相关披露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需告知并配合披露[21] -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并配合披露[21] 定期报告编制流程 - 董事会秘书拟定披露时间并预约[24] - 召集会议部署编制工作[24] - 董事会办公室汇总资料形成初稿[24] - 送交董事审核,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24] -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告[24] 其他规定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25]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原因并听取意见[25] - 持股5%以上股东发生须披露事项应报告并提供资料[26] - 审核或批准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27] - 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公告和信息[27]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31]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及利用交易[31] - 上报报表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34] - 重大事件信息公开前,知情者不得发布消息[34]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材料有问题处分责任人[34] - 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负责[3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4]
安迪苏(600299) -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