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000905) -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发生后两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公司特定担保、财务资助、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8][10] 股东会召集相关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特定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及相关反馈时间[13][14] - 特定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15] 股东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9]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9] - 召集人应在规定时间前通知股东[19] 投票相关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2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规定[23] - 公司相关主体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7] - 特定情形股东会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7] - 违规买入股份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7]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0]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公司特定重大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1][33] 其他 - 公司实施派现等方案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34] - 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决议[34] - 本规则自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8] - 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规则废止[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