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2][9] 项目实施要求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实施,公司要确保其遵守制度;投资境外项目,要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4] 制度建立与实施 -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3] 资金使用规范 -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3] 信息披露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情形及时公告[4]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4]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4]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7]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7] 内部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6] 董事会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7] 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改变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24] 会计师鉴证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公司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8]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资金安全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30] 独立董事审计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审计或核查,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30] 人员责任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1]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情况,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1] 制度生效与废止 - 本制度自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4] - 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34]
厦门港务(000905) -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