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权限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无人有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3]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0]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批[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0]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11][13] 担保额度预计 -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不同资产负债率子公司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拟担保对象及对应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担保合同相关 - 对外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要求提供反担保时应谨慎判断[14] - 担保合同至少包括主债权种类、数额等六项内容[15]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9] 担保监督检查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对担保事项检查一次[18] 担保责任处理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担责,公司应拒绝超份额责任[18]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18] 担保信息披露 - 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及时披露,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额度[20] 担保情况告知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内未还款等情况,财务管理部应告知相关负责人[21] 违规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高管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23] 旧办法废止 - 原《杭州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杭热电集司〔2024〕80号)废止[26]
杭州热电(605011) -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