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4] 披露范围与要求 - 公司应披露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重大信息,揭示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7] - 公司应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等相关事项针对性披露,持续披露科研等重大信息[7]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及时提示风险[7] - 已披露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披露进展公告[8] 自愿披露与沟通 -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披露信息,但应审慎、客观[10] - 公司应配备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沟通,设立咨询电话并保证畅通[10] 责任与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10] - 董事会秘书负责传达法规、协调组织信息披露等工作[11]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在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7]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6]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发生亏损、实现扭亏为盈,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0]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种情况之一,应及时披露[21] - 日常经营范围内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亿元等四种情况之一,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3] 重大事项披露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应及时披露[24]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需及时披露[25] - 除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需及时披露[26] - 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需及时披露[26] -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28] 定期报告编制与审议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学习编制定期报告准则等文件并研究重点问题[31]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与上海交易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制定编制时间表[31] - 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31] 公告编制与审核 - 涉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董事长核签[33] -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33] 披露载体与档案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和网站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38] - 公司网站披露信息不得早于指定刊载报纸及网站[38] - 信息披露文件应在公告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38]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38]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42] - 董事等履行职责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不少于十年[42] 内部管理 -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42] -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负直接责任[42]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被追究责任[46]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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