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终止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6][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2]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4] - 公司可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4] 资金使用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情形应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1] 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11] 资金投向 -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使用不得有开展高风险投资等行为[11][12] 项目情况披露 -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具体情况[10]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6] 项目取消或终止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项目主体或地点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18]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0] 收购资产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2]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5] 资金情况审计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6] 违规处理 - 如鉴证报告认为存在违规,董事会需公告违规情形、后果及措施[28] 报告结论披露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性意见[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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