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股计划基本信息 - 购股计划于2025年12月29日获公司股东有条件采纳[1][2][4] - 股份面值为每股0.01港元[5] 购股权期限与终止 - 购股权期限不得超自授出日期起计10年[5] - 计划终止日期为采纳日期后满10年公司营业时结束[5] 公告与权限 -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后营业日早市开始或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前30分钟刊发股东大会结果公告[9] - 董事会有权在采纳日期起计10年期内授出购股权[11] 要约相关 - 授出购股权时要约有效期为21日[14] - 接纳要约需支付1.00港元作为代价[14] - 要约若未在规定期间内获接纳将被视为不可撤销地拒绝并自动失效[15] - 要约接纳期限为要约日期起21日(或较短期间)内,否则视为不可撤销拒绝[18] 参与者资格 - 董事会厘定合资格参与者资格时会考虑其经验、服务年期和贡献等[12] 认购价规定 - 认购价不得低于股份要约日期收市价、前连续5个营业日平均收市价、要约日期面值三者最高者[18] 股份配发与归属期 - 公司收到行使购股权通知、股款及证明后28日内,须配发给承授人股份并入账列作缴足[19] - 承授人行使购股权前须持有至少12个月归属期,特定情况可酌情缩短[19] 特殊情况行使 - 承授人身故,其遗产代理人可在身故后12个月内或购股权期限届满前行使未行使购股权[19] - 身为集团雇员或董事的承授人,若因健康欠佳等原因不再为合格参与者,可在不再为雇员或董事日期后3个月内行使全部或部分未行使购股权[20] - 若向全体股东提出全面或部分要约,要约成为或宣布成为无条件后,承授人有权在1个月内按相关条文行使未行使购股权[20] - 公司发出自愿清盘通告时,承授人或其遗产代理人可在建议举行股东大会前2个营业日行使未行使购股权[20] - 公司进行重组或合并订立债务重整协议等时,自通告日起至2个月或不迟于法院指示大会日期前2个营业日(以较早者为准)可行使未行使购股权,暂停日期起行使权中止,安排生效后未行使购股权失效[21] 股份权益 - 尚未行使购股权所涉及股份不获派股息,行使时配发股份与行使日已发行缴足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享有同等地位[21] 购股权终止 - 购股权期限在购股权期限届满、承授人违反第6.1分段、第6.6分段所指期间届满、公司开始清盘时(以最早者为准)自动终止,未行使购股权自动失效[22] 授权限额 - 计划授权限额不得超采纳日期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含库存股份)的10%[24] - 采纳日期(或股东批准上次更新之日)起3年后,更新后的计划授权限额不得超批准当日已发行相关类别股份(不含库存股份)的10%[24] 批准要求 - 若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致12个月内已发行及将发行股份超已发行股份(不含库存股份)的1%,需股东大会另行批准[25] - 向董事、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及其联系人授出购股权,需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27] - 若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及其联系人授出购股权致12个月内已发行及将发行股份超已发行股份(不含库存股份)总数的0.1%,需股东大会批准[27] - 修改向主要股东、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其联系人授予购股权的条款,需取得相关股东批准[27] 股本结构变动调整 -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时,需对计划或购股权限股份数目、面值及认购价作公平合理调整,调整后总认购价尽量与调整前相同,且股份发行价不低于面值[29] 购股权注销与行使 - 已授出但未行使购股股权除非获承授人书面同意和董事批准,否则不得注销,注销后再授新购股股权需在股东批准限额内[30] - 购股股权行使需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本必要增加,董事应安排公司有足够法定未发行股本[31] 争议解决与计划修订 - 本计划产生的争议应交由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决定,其决定在无明显错误时具最终约束力[32] - 本计划可由董事会或计划管理人修订,但部分情况需股东批准,且不得对已授购股股权发行条款造成不利影响[33] - 对计划条款重大修订、购股股权条款变动及董事或计划管理人修订权力修改需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及/或股东批准[34] 计划终止与后续 -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随时终止本计划,终止后不再提呈购股股权,但此前已授未行使购股股权仍有效[37] - 终止计划后,已授购股股权详情需在寻求批准新购股股权计划的通函内披露[37] 其他规定 - 本计划不构成公司与雇员雇佣合约一部分,不影响雇员权利义务,不赋予额外补偿权利[37] - 公司承担建立和管理本计划成本,承授人有权收取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及文件副本[37] - 承授人接纳要约或行使购股权前应取得必要同意及批准[38] - 承授人应支付参与计划或行使购股权涉及的所有税项并履行相关责任[38] - 接纳要约后承授人视为不可撤回放弃失去计划项下权利时获取补偿的权利[38] - 本计划及据此授出的购股权限受香港法律规管并按此诠释[38]
中国碳中和(01372) - 展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