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600433) - 冠豪高新外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冠豪高新冠豪高新(SH:600433)2025-12-16 17:02

制度适用与权责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外部审计活动[2] - 股东会决定聘用、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5]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流程及内控,提议启动选聘工作[5] -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制度制定和外部审计配合[6]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部审计中股东会、董事会相关事项沟通协调[6] 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9] - 以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计算得分[10]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并报送[10] -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11] -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12]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审计[12] - 选聘、应聘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2] 流程与要求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保证公平、公正,结果及时公示[9]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提前30天通知[12]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评估报告[14]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4] -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各项事项[18] - 会计师事务所按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20] - 公司将年度会计审计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20] 监督与处理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需关注[16] - 公司对出具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22] -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违法违规,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解除约定并转交监管部门[2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23]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23] - 2024年10月30日颁布的《外部审计制度》A/2版本在本制度生效后作废[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