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600018) - 上港集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上港集团上港集团(SH:600018)2025-12-16 18:17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多次融资应分别设专户[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协议后可使用资金[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8] 对账单提供 - 商业银行应每月提供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8]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5]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15]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6]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7]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项目可免审议,年度报告披露[19]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19]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可免审议,定期报告披露[20]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0]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30]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和审计结论性意见[31]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按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执行[3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