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股份(60053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国发股份国发股份(SH:600538)2025-12-18 18:46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2]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3] 专户管理要求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募投项目个数[7]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等[8]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项目管理规定 - 财务部门应按单个募投项目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10]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12]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次开展[15][16]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并公告[16][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21] 超募资金使用 - 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1]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21] - 用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23] - 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23] 监督检查 - 审计部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募集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度至少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报告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7] 异常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督促公司整改[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整改并报告[28] 办法生效与执行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30] - 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