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普赛斯(30108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可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使用节余资金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1]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4] - 到期需归还专户,预计无法按期归还应提前履行程序并公告[16] 项目变更 - 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17] - 改变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且新用途投资主营业务[20][22] - 改变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内公告[22] 监督检查 - 财务部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其他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6] - 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H股经备案并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30] - 生效后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自动失效[30]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