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需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8]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5]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8] 股东会其他规则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9] - 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选举董事临时提案,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出[16]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9] -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召集人应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6] - 股东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针对同一议案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30]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2]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32] 股东会决议规则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40]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42] -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42] 股东会决议实施与撤销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47]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48]
兴蓉环境(00059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