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路桥(002307)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募集资金协议与使用规则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1]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置换距到账时间不超六个月[12][17]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日内公告[13][1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至专户,全部归还后两日内公告[14]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1] 项目实施与资金处理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二日内公告[18]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净额10%,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净额1%可豁免程序[18]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按变更要求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18] 监督与审计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0]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20]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专项审计,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0]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一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及时报告深交所[21] 其他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 - 若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制企业实施,公司确保其遵守制度[2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废止[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