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000301) - 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12月)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0.5%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披露[20]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5%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需股东会审议[21] - 公司为关联人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需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4]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特定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8] 其他规定 - 未达董事会权限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23] - 关联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期限内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5] - 公司与关联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28] - 公司不得多种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人使用[29]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31]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董事会表决等内容[33] - 首次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3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34] - 关联交易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原则[35] - 未获事前批准关联交易应在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36]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