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制药(603439) - 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委托理财资金与期限 - 委托理财用闲置资金,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3]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交易金额不超委托理财额度[6] 审批规则 - 委托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通过[5] - 委托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5] - 审批委托理财以委托理财金额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合计计算[5] - 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发生额,不纳入累计发生额计算范围[17] 部门职责 - 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前期论证、调研和审核评估[6] - 财务部和证券事务部运作委托理财,审计合规部定期审计评估[9] - 财务部门确保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6] - 证券事务部确保披露内容与财务部提供内容一致[16] 实施与披露 -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总经理组织实施委托理财[11] - 董事会作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15] - 发生理财产品募集失败等情形,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15] - 在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委托理财决议后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披露进展[1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19] - 本制度如与新法规抵触,按新法规规定执行[1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9]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