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2]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2][13]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关联交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披露符合要求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13] 关联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反担保[13]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15] 关联交易额度与期限 - 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6]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6]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依协议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依新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7] - 数量众多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金额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7] - 与关联人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7] 其他 - 公司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18] - 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部分情形仍需履行[18]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参股公司关联交易可能影响股价时适用本制度[18]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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