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适用情形 - 公司回购股份适用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2] 回购条件 -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需满足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条件,如连续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20%[4] 回购数量限制 - 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7] 回购方案要求 - 回购股份方案中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上限不得超出下限1倍[8]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150%需说明合理性[8] 回购期限 - 因不同情形回购股份,期限分别为不超过12个月和3个月[9] 回购实施限制 -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在特定期间不得实施[9] -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优先股发行除外[10] 减持限制 - 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相关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减持股份[11] 专业意见与披露 -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与方案一并披露[13] 决议要求 - 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因部分情形回购股份,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14] 会议召开时间 - 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应在相关事实或收到提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14] 信息披露 - 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信息[16] -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应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16] 已回购股份出售 - 已回购股份可在披露结果公告12个月后出售,但特定期间除外[20] - 采用集中竞价出售,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25%(不超20万股除外)[22] - 任意连续90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1%[22] - 出售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应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22] 未按用途转让处理 - 已回购股份未按用途转让,拟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需股东会决议并通知债权人[23] 计算标准 - 计算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的总股本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份[29] - 计算定期报告中每股收益等指标时,发行在外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股本数为准[29]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29] - 本制度规定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相关内容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29]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印发之日起施行[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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