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000408)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条 为规范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