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股份(601126) - 四方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方股份四方股份(SH:601126)2025-12-26 16:16

信息报告义务人 - 包括公司董高监等多类主体,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5] - 下属分支机构等报告义务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18] 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连续12个月内涉案金额累计达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需报告[10] 特殊情形报告 -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出现禁止转让股份情形需报告[1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出现被质押等情形或有强制过户风险需报告[14] 报告流程 - 报告义务人应在事项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送交文件资料[17] -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重大信息分析判断,需披露时向董事会汇报[17] 其他规定 - 重大事件获政府批准或否决应及时报告情况[19] - 重大事件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进展[19] - 董事会秘书总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信息工作[19]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等不得泄漏内幕信息[23] - 报告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致公司违规,公司可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23] 制度说明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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