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688665) - 四方光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9] - 超募资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9]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1] -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应在6个月内实施[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1]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得超12个月[14]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需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6] 超募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5]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程序,需在年报披露[17]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19]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披露报告[23]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24] - 保荐或顾问每年对募集资金情况出专项核查报告[24] -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鉴证报告[24] - 公司董事会应在报告中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24] 决策程序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或顾问意见及股东会审议[15]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或顾问意见及股东会审议[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