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688665) - 四方光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聘请议案[5]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由股东会决定[3] - 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保障公平公正[6] - 原则上不得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应说明依据及合理性[8] - 与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10] 选聘评价标准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7] - 应细化选聘评价标准,对应聘文件评价打分[7] 审计费用与业务限制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应说明情况[8]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业务满五年,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10]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0] 审计业务要求 - 受聘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完成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11]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1] 改聘与解聘 - 出现五种情况应改聘事务所[13] - 除特定情况外,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13]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议案应约见前后任并发表意见[14] - 解聘或不再续聘应事先通知,股东会表决允许事务所陈述意见[14]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4]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7] - 承担审计业务事务所存在五种严重行为,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7]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