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7]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4]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可再次开展[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并公告[17][1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报告与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公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7] - 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28] - 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28]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性意见[29] 用途变更与项目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募投项目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实施主体或仅变更地点,由董事会决议[22] 其他规定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督导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资料[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29] - 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信息披露差异[29] - 违反制度使用募集资金相关责任人应受处分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9] -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1] - 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等规定为准,涉及H股术语以《联交所上市规则》为准[31]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H股上市日起生效实施[32]
新泉股份(603179) -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