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集团(00123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海安集团海安集团(SZ:001233)2025-12-26 19:32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9]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9]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9] 信息披露事项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11]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需披露[1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股权变化需披露[1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关注[12] - 涉及公司收购等致股本总额等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14] 信息披露要求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8] -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等[5]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长是最终负责人[15] - 财务部应建立有效财务内控,审计监察部监督并报告[16]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16]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拟定披露时间并预约[17] - 临时报告触及披露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及时提供信息[18] 信息发布与保管 - 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19] - 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至少十年[19]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义务人失职致违规,公司可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23] - 有关人员违规披露信息致他人损失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23] - 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致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23]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25] - 制度与相关规定不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为准[25] - 制度中“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5]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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