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00206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交科浙江交科(SZ:002061)2025-12-26 20:02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披露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12]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2]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2]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12]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2]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 - 半年度报告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需审计[12] -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及时报告并公告相关情况[13] - 变更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书面申请[13]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4] -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5]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5]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七种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一月内披露业绩预告[16][17] - 公司预计半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等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十五日内预告[17] -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快报后,预计数据与已披露差异幅度达20%以上等情况,应披露修正公告[18] - 公司业绩快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可披露,三种情形下应当及时披露[17][23] 其他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公司应及时披露[21]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过总资产的30%,应披露相关情况及影响[22] - 公司出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知悉时及时披露,其后每月披露风险提示公告[23] -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6] -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20] - 公司自愿披露中标金额20亿元以上重要项目[2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2]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及时向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4]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4]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5] - 公司实行重大事件实时报告制度[36]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2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29] -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30] -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等有义务答复信息披露相关询问[31]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40]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45]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可豁免披露[46] -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防止信息泄露[46] - 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需登记归档[46] -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控和下属公司财务管理制度[47] - 应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47] - 内部审计机构需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控情况并报告[48] - 董事和高管对信息披露负责[50] - 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将被追究责任[50]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需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51] - 2021年8月修订的《信息披露制度》废止[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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