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5][6] -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10] 担保管理措施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了解债务偿还情况[10]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及时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20] - 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且按份额担责,公司应拒超约定份额责任[21] - 主债权转让,公司应拒增义务责任,可能时终止担保合同[21]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有风险应书面通知终止[21] - 资本运作应审查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21] - 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承担清偿责任[23] -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分配预先追偿[23] 担保档案管理 - 公司应同步管理对外担保档案[23] - 财务管理部专人保管担保文件并统计分析[23] - 子公司签担保合同后应交复印件到公司财务备案[23] 责任追究 - 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5]
日月明(300906)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