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明(300906)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日月明日月明(SZ:300906)2025-12-26 20:18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6] 募集资金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募集资金使用时间限制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3] 募集资金存储制度 - 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于专户[6] 三方监管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使用手续 - 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10] 募集资金使用范围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1]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股票等交易[1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与审议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后需公告相关内容[19][2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需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5] - 闲置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合理性,经董事会审议[16]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需满足保本、流动性好等条件[16]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1] 募集资金使用监督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3]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4] 募集资金使用披露 - 当期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披露收益、期末投资份额等情况[24]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4] 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职责 - 发现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异常,应及时核查并报告[25] - 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6] - 发现公司或银行未履行协议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披露[26] 制度生效与修改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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