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昆股份(601233) -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1229
桐昆股份桐昆股份(SH:601233)2025-12-29 16:15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上市,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亿股[6] - 公司注册资本为23.7900149亿元人民币[6]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23.7900149亿股,全部为普通股[15] 股东出资情况 - 洲泉镇资产经营总公司以3694.3443万元净资产作价出资[14] - 桐乡市桐纤职工劳动保障基金管理协会以1682.2万元净资产作价出资[14] - 浙江桐昆化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以2630.1214万元净资产作价并增加394.5222万元现金出资[14] - 陈士良以1309.3001万元净资产作价并增加196.395万元现金出资[14] - 陈建荣以143.637万元净资产作价并增加21.546万元现金出资[14] - 沈培兴以139.943万元净资产作价并增加20.991万元现金出资[14]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1]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特定情况除外[21]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对股东会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股东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25]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规决议,轻微瑕疵除外[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诉讼[28] - 审计委员会等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符合条件股东可直接诉讼[29] -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赔偿,损害债权人利益承担连带责任[31]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公司资金、违法提供担保等[33] -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应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3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3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相关情况需股东会审议的标准[37] - 董事人数不足8人(章程所定人数2/3)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8]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4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6]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48]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50]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为十年[54]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7] - 董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等事项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58] - 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等事项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58]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59]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5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决议需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0] 董事会相关规定 - 非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61] -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7]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67]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64]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69] - 董事辞任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69] - 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73]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占比达到一定标准须报董事会批准[7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法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金额标准[76]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77]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81]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4] - 独立董事应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85]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90]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90]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90]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成员过半数通过[90]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86] - 部分事项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7]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3名,2名为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92]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 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不超过8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95] - 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95] 财务与报告相关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99]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99] -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100]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01] -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104] - 不同发展期及资金安排下现金分红比例标准[104] - 重大投资或支出涉及资产总额占总资产超50%等多项标准[102] - 公司经营现金流净额连续两年低于可供分配利润10%可调整分红政策[106]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实施并披露[109]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由股东会决定聘用和解聘[112] - 公司解聘或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日通知[112] 其他规定 -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为信息披露媒体[117]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18]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119][120]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19][120]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120]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23] - 修改章程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23]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126] - 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26] -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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