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300217)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确定。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 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