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600782) - 新钢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十届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