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600310) -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原则与限制 -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2] - 不得为存在不良记录等情况的企业提供担保[3][4] - 禁止为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非自治区国资委系统投资企业等提供担保[4] 部门职责 - 财务部是融资担保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制度等事宜[10] - 规划部在项目前期评估股东担保能力,提供战略建议等[10] - 法律部负责融资担保事项合法性审查等[11] 决策审批 - 对外担保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按章程行使决策权[15] - 多项超额度或特定情况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6] - 董事会权限内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等[16]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执行额度管理和事项管理[15] - 担保合同订立后,多部门关注被担保人情况[26] 反担保规定 - 反担保抵押物和质押物担保价值原则上不高于资产评估值的70%[32] - 担保企业按担保金额的0.05%-4%收取反担保费[34] 被担保企业义务 - 被担保企业配合出具报告和材料,协助办理事宜[13] - 主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十日内通知担保企业[38] - 不能履约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需提前函告[38] 责任与处罚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追究责任[44] - 经办人员擅自担保等造成损失承担责任[45] 制度相关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起执行,原制度废止[47] - 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适用于公司本部[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