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9]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9]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10]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9] 召集与通知 - 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8] - 召集人需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1]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9] -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9]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20] -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收到股东请求后5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21]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22] - 董事会和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2]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2]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4] -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3] 表决权规定 - 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时,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会且有表决权[13] - 特定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若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或超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该次股东会上表决权暂停行使[3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2]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优先股股东出席时,还需出席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2] - 审议批准本行与关联方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32] - 本行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3]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案[25]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25] - 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提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25] - 召集人收到符合条件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25] 其他规定 - 登记发言股东人数一般限10人,超10人抽签决定发言者[29] -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需对种类数量等11项事项逐项表决[36] - 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首次投票结果为准[36]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42] -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需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通知该所[44]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应对除董事、高管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以外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47]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现场出席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有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50] - 股东会决议应由到会董事签字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列明相关表决信息[51] - 股东会就特定情形表决,应分别统计并公告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52]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52]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按章程规定就任[52]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52] -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会议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52] -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55] - 召集人应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特殊情况需采取措施并公告报告[55] - 董事会等应保证股东会正常秩序,有权拒绝无关人士入场[55] - 股东出席股东会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55] - “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过”等不包括本数[57] - 公告等指在符合规定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57] - 部分事项计算股东持股比例等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57] - 本规则由股东会制定修改,董事会负责解释[57] - 本规则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相关章程修订案获核准之日起施行[57] - 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同时废止[57]
兴业银行(60116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