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雅光学(00907) - 要求覆核联交所根据第13.24条所作出之决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要求覆核 聯交所根據第13.24條所作出之決定 茲提述高雅光學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公告, 內容有關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科(「聯交所」)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 則」)第6.01(3)條將本公司股份停牌之決定,原因為本公司未能維持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 規定的足夠業務運作水平,以保證其股份繼續上市(「該決定」)。除非本公司申請覆核該 決定,否則該決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詞 彙與該公告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知會股東,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尋求專業意 見後,本公司已呈交書面要求,以要求根據上市規則第2B.08(1)條將該決定轉交聯交所覆 核委員會進行覆核(「覆核」)。 謹此提醒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覆核結果仍不確定。 倘聯交所覆核委員會於覆核後維持該決定,股份可能會根據上市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