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召集提议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在五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在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在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7] 自行召集要求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交所备案,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3]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5] 延期取消规定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情形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8]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2]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2]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除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中小投资者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其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33] 违规股份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5] 征集委托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相关权利[35] 累积投票制 -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选举董事,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36]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0] 方案实施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41]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存在问题的股东会决议[43] 授权期限 -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以本届董事会任期为限[45] 累积投票制表决权 - 累积投票制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37] 重复表决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40] 表决票处理 - 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41] 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38]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40] 规则实施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49]
宏川智慧(00293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