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认定 - 公司应客观审慎认定控制权归属,无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控股股东等承诺存在占用资金、违规担保时,未解决前不转让股份,转让资金偿债除外[7] - 控股股东等应遵守法规、交易所规定和章程,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9] - 转让控制权前需解决未清偿债务、未履行承诺等问题[12] - 控股股东等不得通过非股东权利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13] - 控股股东等不得影响公司财务独立,如共用账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13]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如垫付费用、拆借资金等[14] - 控股股东等不得影响公司业务独立,如开展同业竞争、显失公平关联交易等[14] - 控股股东等不得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如共用设备、采购销售系统等[14] - 控股股东应维护公司机构独立,不得干预机构设立、调整或撤销[14] 信息披露义务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7]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9] -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质押、冻结等情况时应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9]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2] - 媒体报道或传闻可能影响股价时应主动了解情况并告知公司[23]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23] - 契约型基金等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24] 中小股东权益保障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障中小股东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18] 交易原则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18] 规范生效 - 本规范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7]
东亚机械(301028)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