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且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部分股东应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0] 关联交易标准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1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4] 关联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反担保[13] - 公司不得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5][16] 委托理财规定 - 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6] -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一千万元人民币,投资前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五千万元人民币,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6] 其他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9] - 本制度制定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2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0]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2]
东亚机械(301028)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