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雄极光(30062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 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