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电力(600101) -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明星电力明星电力(SH:600101)2025-12-30 19:18

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等并披露相关情况[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有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4] 资金使用限制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要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资金审批与使用 - 募集资金使用须按制度及《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18]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财务资产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定期报告[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制度废止 - 2014年发布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