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金额(含利息)占募集资金总额超10%,使用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金额(含利息)占募集资金总额10%以下,使用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0] 募集资金相关时间规定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4]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可置换自筹资金[7] - 垫付资金后六个月内完成募集资金置换,需履行审批及披露信息[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8] - 单次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12个月[8]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经保荐机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公告,取得保荐机构意见[24]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5] - 公司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重大资产重组除外),董事会审议后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6] 募集资金监督管理 - 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检查监督,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16]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16]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7]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1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检查募集资金使用,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7] - 公司审计部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至少每半年审查一次并报告[17] 特殊情况处理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检查项目可行性等并披露情况[10]
广州发展(600098) -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