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储 -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7,8] 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提前终止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8,9] 资金补充与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4] - 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等要求[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并公告相关内容[17,18] 项目与计划确定 - 公司应通过有效审批程序确定募投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计划[5] - 公司董事会应就拟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相关计划形成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11] 项目实施与变更 - 投资项目应按计划进度实施,不能按预期完成需报告,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11] -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审批[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20]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0]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2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无需股东会审议[2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相关程序[26] 信息披露与报告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8] 资金管理监督 -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33] - 审计委员会认为募集资金管理有违规等情形,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再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3] 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4][25]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5]
中信特钢(000708)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