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30060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拓斯达拓斯达(SZ:300607)2025-12-30 20:33

担保审议披露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后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披露[6] - 为资产负债率超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披露[6] -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股东会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并披露[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后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披露[6] -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 5000 万元,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披露[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并披露[6][7]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8] 担保相关要求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4]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15] 监督管理要求 - 保荐机构或独董需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18] - 公司独立董事需在年报中对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18] - 公司应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定期与银行等核对[18] - 公司应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定期分析其财务及偿债能力[19] - 若发现被担保人情况严重恶化,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19]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偿债,未履行需及时补救[19] - 担保债务展期或主债务合同变更,公司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和披露义务[18][19] - 公司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违规担保需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21] 违规责任 - 董事、高管违规以公司财产担保,收入归公司,造成损失需赔偿[21] - 本制度自公司 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25]

拓斯达(30060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