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披露规则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须经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3]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3] 《香港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审议 - 比率低于0.1%、低于1%(仅因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人士)或低于5%且总代价低于300万港元的关连交易,由董事会审议[15] - 比率低于5%或低于25%且总代价低于1000万港元的关连交易,由董事会审议[15] - 未满足上述比率或金额要求的关连交易,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5]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董事等应告知关联人情况[7] - 公司应填报香港联交所规定适用于关连交易的清单[8] - 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等的关联交易由总裁(经理)审议批准[18]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需披露相关审计报告[19] - 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的关联交易,需提供评估报告[19]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2] - 非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年,超三年需财务顾问书面确认意见[27] - 公司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9] - 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30] 关联交易操作要求 - 审议关联交易应了解标的状况等,必要时聘请中介审计或评估[33] - 与关联人交易应签书面协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需含主要条款[33] 关联交易责任规定 - 公司不得向董监高提供借款[35] - 董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被关联人侵占利益[35] - 关联人占用公司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责[35]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不足”不含本数[37]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改[37] -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H股上市日生效[37]
拓斯达(300607) -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