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新材(600458)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 ...